殘疾人優惠政策
1、殘疾人的所得,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注意:是減征不是免征,要申請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
3、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財稅[2007]92號)
4、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財稅[2007]92號)
5、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
6、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十九條)
殘疾人福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條〔職責〕
國家和社會采取扶助、救濟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條〔救濟與供養〕
國家和社會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救濟、補助。
國家和社會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救濟。
第四十二條〔保險〕
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第四十三條〔福利安養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舉辦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養機構,按照規定安置收養殘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條〔特別照顧〕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給予方便和照顧;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 。
盲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
殘疾人就業優惠
下崗殘疾職工自謀職業或自愿組織起來就業的,殘疾人服務機構應協助所在企業幫助他們選擇項目、安排培訓,工商、稅務等部門和街道、社區在辦營業執照、減免稅費、落實經營場地、籌集資金等方面提供服務。
再就業中心為進入中心的下崗殘疾職工提供崗位需求信息,利用現有的資金、技術場地、設備進行進行針對性的轉業、轉崗訓練。對參加培訓取得證書的,職業介紹機構要在半年內提供三次職業介紹。
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的1.5%的比例的單位,在招錄人員時應先安排下崗殘疾職工,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需的工勤人員,有適合殘疾人崗位的,應優先安排。
現行稅收政策法規中,針對殘疾人個體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對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的,免征增值稅;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包括上肢矯型器、下肢矯型器、脊椎側彎矯型器),免征增值稅;對殘疾人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對殘疾人員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可依法減征個人所得稅;為便利殘疾人行動而特制專為殘疾者使用的車輛,可免征車船使用稅。
同時,國家還對安置殘疾人員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業制訂了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增值稅方面:對安置盲、聾、殘、啞“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先征后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如發生虧損,以不虧損為限,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符合條件的,可按6%的征收率返還已征稅款。
二是營業稅方面:對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35%(含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三是企業所得稅方面: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民政部門辦福利工廠和街道辦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暫免征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殘疾人稅收優惠
(1)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2)殘疾人員的所得,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市地方稅務局審核批準,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4)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用地,凡安置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殘疾人減免規費
(1)凡殘疾人本人從事手工業、商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規模較小的,登記費、個協會費、管理費減半收取。規模較大(雇用幫手)的,管理費按核定標準90%收取,個協會費適當收取。
(2)經核實,確屬家庭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各所報請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記費、會費和管理費。
(3)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中的殘疾人就業人員達30%以上的,按福利企業對待,管理費按核定標準的70%收取。
(4)殘疾人領辦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登記費減半收取。
(5)凡殘疾人本人從事圖書、電子游戲、歌舞廳(卡拉ok)、臺球、錄相、影碟出租等經營,規模較小的,管理費免收。規模較大(雇用幫手)的,殘疾就業人員達30%以上(含30%)的,管理費按核定標準50%收取。
殘疾人駕車優惠政策
殘疾人考駕照條件
新修改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有五類殘疾人可以駕駛機動車:
1、左下肢殘疾的人員
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C2),駕駛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和輕型、微型自動擋載貨汽車。
2、右下肢殘疾的人員
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C5),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3、雙下肢殘疾的人員
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C5),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4、有聽力障礙的人員
佩戴助聽設備后聽力達到規定要求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C1)準駕車型,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和輕型、微型載貨汽車;或者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C2)準駕車型,駕駛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和輕型、微型自動擋載貨汽車。
5、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節殘缺的人員
可以申請小型汽車(C1)準駕車型,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和輕型、微型載貨汽車;或者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C2)準駕車型,駕駛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和輕型、微型自動擋載貨汽車。
對殘疾人實行特別照顧的規定
(1)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2)殘疾人搭乘公共汽車、電車、地鐵、輪船、渡船、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對殘疾人給予方便和照顧;對殘疾人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應當準予免費攜帶;
(3)盲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凡是盲人讀物郵件,都應當免費寄遞;
(4)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