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湖北省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民政廳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湖北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0年9月30日
湖北省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實施方案
為抓好國家發改委等六部門印發《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和《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貫徹落實,更好發揮殘保金制度作用,幫助新冠肺炎期間吸納殘疾人就業企業紓困解難,降低吸納殘疾人就業企業成本,促進用人單位增加殘疾人就業崗位,有效有力促進我省殘疾人就業,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按照穩定制度框架、優化征收結構、規范資金使用、健全激勵約束的思路,以完善殘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為切入點,進一步提高殘疾人就業能力和殘疾人就業服務能力,積極拓展殘疾人多元就業渠道,千方百計促進我省殘疾人就業,推動殘疾人更好融入社會,共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二、優化征收,科學認定按比例安排就業形式
(一)實行分檔減繳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保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含)至1.5%以內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保金;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保金。
(二)暫免征收小微企業殘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
(三)明確殘保金征收標準上限。殘保金征收標準上限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執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計征殘保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保金。當地社會平均工資口徑按照所在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
(四)合理認定按比例安排就業形式。探索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多種實現形式,為用人單位更好履行法定義務提供更多選擇。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各級殘聯在審核殘疾人就業人數時應計入用人單位安置比例并加強動態監控。
三、規范使用,更好保障殘疾人就業
(五)殘保金優先用于保障就業。殘保金優先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滿足相關的培訓教育、獎勵補貼、就業服務等支出。各地財政部門根據當地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實際需求,合理安排殘疾人就業相關支出,不得以收定支。
(六)加大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激勵力度。進一步完善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資金補貼和獎勵辦法,合理調整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保險補貼、設施設備購置改造補貼等補貼標準;加大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的獎勵力度,對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1.5%的用人單位給予獎勵。上述補貼和獎勵具體標準由各市(州)殘聯商財政、人社部門制定,旨在通過正向激勵,調動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積極性。
(七)支持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鼓勵和引導殘疾人利用“互聯網+”等形式自主就業創業。為自主就業創業殘疾人提供合理便利和優先照顧,落實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各地殘聯積極協商相關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出臺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補貼和金融扶持政策。
(八)提升職業培訓質量。積極支持殘疾人就業培訓,進一步提升資金使用效率。依托殘疾人有就業意向的用人單位、專業培訓機構開展“師帶徒”、定崗式培訓,按培訓效果付費,將就業轉化率和穩定就業時間作為付費依據。由各地殘聯會同人社等相關部門根據殘疾人特點,制定殘疾人職業培訓標準。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結合市場需求合理設置培訓項目,提高培訓有效性和針對性。
四、強化服務,有效提升殘疾人就業質量
(九)全面摸排殘疾人就業需求信息。由各級殘聯指導城鄉社區服務機構實時跟蹤殘疾人信息,采取分片包干、購買服務等形式,精準掌握轄區內殘疾人就業需求,建立殘疾人求職信息檔案,配合做好就業對接。
(十)做好殘疾人人力資源開發。由各級殘聯牽頭,組織各方力量,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專業化組織和市場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康復訓練、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心理測評、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崗位支持等全鏈條、個性化服務。
(十一)推動用人單位設置殘疾人就業崗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招錄(聘)和安置殘疾人就業。殘聯部門積極協調黨委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管理部門,推動落實。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主動向用人單位介紹安排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提供崗位改造咨詢,充分調動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積極性;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針對殘疾人狀況,對工作崗位進行主動適應性調整,努力實現“以崗適人”。
(十二)支持就業服務平臺發展。充分發揮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殘疾人就業供需對接方面的作用,對推薦殘疾人穩定就業一年以上的,按人數給予獎勵,具體標準由各市(州)制定。
(十三)推動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稅務局、省殘聯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殘疾人就業及殘保金信息共享機制。各級稅務部門和殘聯要合力推進殘保金審核、征收數據互聯互通,定期交換數據,并逐步實現全省信息共享。在保護殘疾人隱私的前提下,殘聯應當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開放與就業相關的殘疾人信息數據。推進殘疾人求職信息全省互聯互通。支持殘疾人就業創業網絡服務平臺建設。
(十四)建立殘疾人就業信息跟蹤反饋機制。各級殘聯加強基層殘疾人就業輔導員隊伍建設,全面落實殘疾人就業實名制管理。殘聯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與城鄉社區服務機構工作銜接機制,結合殘疾人需求調查動態更新,持續跟進了解殘疾人就業情況,開展殘疾人就業需求分析,對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用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協調解決,提高殘疾人就業穩定性和就業質量。
五、加強統籌,協同推進政策落地
(十五)加強殘保金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社會監督。各地財政部門每年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向當地政府報告上一年殘保金收入和殘疾人事業支出情況,殘聯等部門向當地政府報告支持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情況。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殘聯將轄區范圍內上述情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發改部門將用人單位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拒繳、少繳殘保金等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工作落實。各地要高度重視殘疾人就業工作,嚴格落實《總體方案》,創造條件幫助用人單位增加殘疾人就業,更有效發揮殘保金制度作用,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更好環境和更多支持。及時協調解決殘疾人就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定期總結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好經驗、好做法,具備條件的要適時推廣。
(十七)壓實部門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將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權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確部門責任分工,加強協調溝通,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門要將殘疾人就業工作納入當地勞動就業與人力資源發展政策體系,依法維護殘疾人職工勞動保障權益。殘聯負責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審核,進一步發揮其在項目安排、資金使用等方面的作用。財政部門負責對殘保金的征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稅務部門依據殘聯審核的殘疾人就業情況,負責殘保金征收。審計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開展審計,對審計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按規定移送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