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本公約締約國,
(一) 回顧《聯合國憲章》宣告的各項原則確認人類大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和價值以及平等和不可剝奪的權利,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二) 確認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公約中宣告并認定人人有權享有這些文書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區別,
(三) 重申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關聯的,必須保障殘疾人不受歧視地充分享有這些權利和自由,
(四) 回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和《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五) 確認殘疾是一個演變中的概念,殘疾是傷殘者和阻礙他們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的各種態度和環境障礙相互作用所產生的結果,
(六) 確認《關于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和《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所載原則和政策導則在影響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推行、制定和評價進一步增加殘疾人均等機會的政策、計劃、方案和行動方面的重要性,
(七) 強調必須使殘疾問題成為相關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八) 又確認因殘疾而歧視任何人是對人的固有尊嚴和價值的侵犯,
(九) 還確定殘疾人的多樣性,
(十) 確認必須促進和保護所有殘疾人的人權,包括需要加強支助的殘疾人的人權,
(十一) 關注盡管有上述各項文書和承諾,殘疾人作為平等社會成員參與方面繼續面臨各種障礙,殘疾人的人權在世界各地繼續受到侵犯,
(十二) 確認國際合作對改善各國殘疾人,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殘疾人的生活條件至關重要,
(十三) 確認殘疾人對其社區的全面福祉和多樣性作出的和可能作出的寶貴貢獻,并確認促進殘疾人充分享有其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促進殘疾人充分參與,將增強其歸屬感,大大推進整個社會的人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發展以及除貧工作,
(十四) 確認個人的自主和自立,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對殘疾人至關重要,
(十五) 認為殘疾人應有機會積極參與政策和方案的決策過程,包括與殘疾人直接有關的政策和方案的決策過程,
(十六) 關注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本源、族裔、土著身份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年齡或其他身份而受到多重或加重形式歧視的殘疾人所面臨的困難處境,
(十七) 確認殘疾婦女和殘疾女孩在家庭內外往往面臨更大的風險,更易遭受暴力、傷害或凌虐、忽視或疏忽、虐待或剝削,
(十八) 確認殘疾兒童應在與其他兒童平等的基礎上充分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并回顧《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為此目的承擔的義務,
(十九) 強調必須將兩性平等觀點納入促進殘疾人充分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一切努力之中,
(二十) 著重指出大多數殘疾人生活貧困,確認在這方面亟需消除貧窮對殘疾人的不利影響,
(二十一) 銘記在恪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并遵守適用的人權文書的基礎上實現和平與安全,是充分保護殘疾人,特別是在武裝沖突和外國占領期間充分保護殘疾人的必要條件,
(二十二) 確認無障礙的物質、社會、經濟和文化環境、醫療衛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對殘疾人能夠充分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至關重要,
(二十三) 認識到個人對他人和對本人所屬社區負有義務,有責任努力促進和遵守《國際人權憲章》確認的權利,
(二十四) 深信家庭是自然和基本的社會組合單元,有權獲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獲得必要的保護和援助,使家庭能夠為殘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其權利作出貢獻,
(二十五) 深信一項促進和保護殘疾人權利和尊嚴的全面綜合國際公約將大有助于在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改變殘疾人在社會上的嚴重不利處境,促使殘疾人有平等機會參與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
議定如下:
第一條 宗旨
本公約的宗旨是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并促進對殘疾人固有尊嚴的尊重。
殘疾人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
第二條 定義
為本公約的目的:
“交流”包括語言、字幕、盲文、觸覺交流、大字本、無障礙多媒體以及書面語言、聽力語言、淺白語言、朗讀員和輔助或替代性交流方式、手段和模式,包括無障礙信息和通信技術;
“語言”包括口語和手語及其他形式的非語音語言;
“基于殘疾的歧視”是指基于殘疾而作出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領域,損害或取消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對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認可、享有或行使?;跉埣驳钠缫暟ㄒ磺行问降钠缫?,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便利;
“合理便利”是指根據具體需要,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和適當的修改和調整,以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
“通用設計”是指盡最大可能讓所有人可以使用,無需作出調整或特別設計的產品、環境、方案和服務設計。“通用設計”不排除在必要時為某些殘疾人群體提供輔助用具。
第三條 一般原則
本公約的原則是:
㈠ 尊重固有尊嚴和個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以及個人的自立;
㈡ 不歧視;
㈢ 充分和切實地參與和融入社會;
㈣ 尊重差異,接受殘疾人是人的多樣性的一部分和人類的一份子;
㈤ 機會均等;
㈥ 無障礙;
㈦ 男女平等;
㈧ 尊重殘疾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并尊重殘疾兒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權利。
第四條 一般義務
一、締約國承諾確保并促進充分實現所有殘疾人的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使其不受任何基于殘疾的歧視。為此目的,締約國承諾:
㈠ 采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實施本公約確認的權利;
㈡ 采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立法,以修訂或廢止構成歧視殘疾人的現行法律、法規、習慣和做法;
㈢ 在一切政策和方案中考慮保護和促進殘疾人的人權;
㈣ 不實施任何與本公約不符的行為或做法,確保公共當局和機構遵循本公約的規定行事;
㈤ 采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私營企業基于殘疾的歧視;
㈥ 從事或促進研究和開發本公約第二條所界定的通用設計的貨物、服務、設備和設施,以便僅需盡可能小的調整和最低的費用即可滿足殘疾人的具體需要,促進這些貨物、服務、設備和設施的提供和使用,并在擬訂標準和導則方面提倡通用設計;
㈦ 從事或促進研究和開發適合殘疾人的新技術,并促進提供和使用這些新技術,包括信息和通信技術、助行器具、用品、輔助技術,優先考慮價格低廉的技術;
㈧ 向殘疾人提供無障礙信息,介紹助行器具、用品和輔助技術,包括新技術,并介紹其他形式的協助、支助服務和設施;
㈨ 促進培訓協助殘疾人的專業人員和工作人員,使他們了解本公約確認的權利,以便更好地提供這些權利所保障的協助和服務。
二、關于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各締約國承諾盡量利用現有資源并于必要時在國際合作框架內采取措施,以期逐步充分實現這些權利,但不妨礙本公約中依國際法立即適用的義務。
三、締約國應當在為實施本公約而擬訂和施行立法和政策時以及在涉及殘疾人問題的其他決策過程中,通過代表殘疾人的組織,與殘疾人,包括殘疾兒童,密切協商,使他們積極參與。
四、本公約的規定不影響任何締約國法律或對該締約國生效的國際法中任何更有利于實現殘疾人權利的規定。對于根據法律、公約、法規或習慣而在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內獲得承認或存在的任何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得以本公約未予承認或未予充分承認這些權利或自由為借口而加以限制或減損。
五、本公約的規定應當無任何限制或例外地適用于聯邦制國家各組成部分。
第五條 平等和不歧視
一、締約國確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享有法律給予的平等保護和平等權益。
二、締約國應當禁止一切基于殘疾的歧視,保證殘疾人獲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視。
三、為促進平等和消除歧視,締約國應當采取一切適當步驟,確保提供合理便利。
四、為加速或實現殘疾人事實上的平等而必須采取的具體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
第六條 殘疾婦女
一、締約國確認殘疾婦女和殘疾女孩受到多重歧視,在這方面,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她們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
二、締約國應當采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婦女充分發展,地位得到提高,能力得到增強,目的是保證婦女能行使和享有本公約所規定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七條殘疾兒童
一、締約國應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殘疾兒童在與其他兒童平等的基礎上,充分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
二、在一切關于殘疾兒童的行動中,應當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一項首要考慮。
三、締約國應當確保,殘疾兒童有權在與其他兒童平等的基礎上,就一切影響本人的事項自由表達意見,并獲得適合其殘疾狀況和年齡的輔助手段以實現這項權利,殘疾兒童的意見應當按其年齡和成熟程度適當予以考慮。
第八條 提高認識
一、締約國承諾立即采取有效和適當的措施,以便:
㈠ 提高整個社會,包括家庭,對殘疾人的認識,促進對殘疾人權利和尊嚴的尊重;
㈡ 在生活的各個方面消除對殘疾人的定見、偏見和有害做法,包括基于性別和年齡的定見、偏見和有害做法;
㈢ 提高對殘疾人的能力和貢獻的認識。
二、為此目的采取的措施包括:
㈠ 發起和持續進行有效的宣傳運動,提高公眾認識,以便:
1、培養接受殘疾人權利的態度;
2、促進積極看待殘疾人,提高社會對殘疾人的了解;
3、促進承認殘疾人的技能、才華和能力以及他們對工作場所和勞動力市場的貢獻;
㈡ 在各級教育系統中培養尊重殘疾人權利的態度,包括從小在所有兒童中培養這種態度;
㈢ 鼓勵所有媒體機構以符合本公約宗旨的方式報道殘疾人;
㈣ 推行了解殘疾人和殘疾人權利的培訓方案。
第九條 無障礙
一、為了使殘疾人能夠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生活的各個方面,締約國應當采取適當措施,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質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術和系統,以及享用在城市和農村地區向公眾開放或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服務。這些措施應當包括查明和消除阻礙實現無障礙環境的因素,并除其他外,應當適用于:
㈠ 建筑、道路、交通和其他室內外設施,包括學校、住房、醫療設施和工作場所;
㈡ 信息、通信和其他服務,包括電子服務和應急服務。
二、締約國還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以便:
㈠ 擬訂和公布無障礙使用向公眾開放或提供的設施和服務的最低標準和導則,并監測其實施情況;
㈡ 確保向公眾開放或為公眾提供設施和服務的私營實體在各個方面考慮為殘疾人創造無障礙環境;
㈢ 就殘疾人面臨的無障礙問題向各有關方面提供培訓;
㈣ 在向公眾開放的建筑和其他設施中提供盲文標志及易讀易懂的標志;
㈤ 提供各種形式的現場協助和中介,包括提供向導、朗讀員和專業手語譯員,以利向公眾開放的建筑和其他設施的無障礙;
㈥ 促進向殘疾人提供其他適當形式的協助和支助,以確保殘疾人獲得信息;
㈦ 促使殘疾人有機會使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術和系統,包括因特網;